· 標準編號:HJ 732-2025
· 發布時間:2025 年 8 月 7 日
· 實施時間:2026 年 4 月 1 日
· 替代關系:全面替代 HJ 732-2014,舊版同步廢止
· 適用對象: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非甲烷總烴、VOCs現場采樣
· 核心定位:統一 VOCs 氣袋采樣技術要求,強化高溫 / 高濕 / 高濃度場景適配,提升數據準確性與可比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刪除 ** 廢氣溫度≤150℃** 限制,覆蓋全溫度段有組織排放
· 明確覆蓋57 種 VOCs,配套回收率判定依據
· 新增稀釋采樣法,適配超高濃度廢氣場景
· 直接采樣法:可選配冷凝裝置(0–4℃),解決高濕廢氣干擾
· 新增稀釋采樣法,應對超曲線高濃度樣品
· 采樣管統一加熱至 **(120±5)℃**,傳輸管線≤1.5m,減少冷凝與吸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推薦材質:FEP、PVA、PET、PVF;閥體 PTFE/PEEK,密封圈氟橡膠
· 容量 **≥1L**,新袋 / 復用袋均需空白 + 氣密性檢查
· 明確輔助氣體:氮氣 **≥99.999%,除烴空氣總烴≤0.40mg/m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新增排放特征預調查,指導采樣方式選擇
· 分級氣密性檢查:管線 / 采樣箱 / 稀釋系統分別判定
· 必須制備運輸空白,全程隨行質控
· 氣袋充裝至約 80%,有冷凝液時降至40%–60%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常溫避光,48h 內完成分析(方法有規定從其規定)
· 有液滴需80℃左右加熱 5–10min,僅可一次加熱
· 回收率要求:≥70%,否則數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氣袋:批次抽檢 **≥2%,加熱釋放非甲烷總烴<1mg/m3**
· 稀釋采樣:每半年核查稀釋比,誤差≤±20%
· 系統空白、氣袋復用、運輸空白全鏈條管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工況 | 推薦方法 | 核心原因 |
常溫低濕常規廢氣 | 直接采樣法 | 簡單高效 |
高濕(水分≥15%) | 直接采樣 + 冷凝 | 除濕防吸附 |
高溫 / 超高濃度 | 稀釋采樣法 | 防過載、保護儀器 |
1. 采樣前:系統氣密性檢查 + 空白氣袋制備
2. 采樣中:加熱溫度達標、氣袋充分清洗 3 次、規范充裝
3. 采樣后:避光保存、標識完整、48h 內分析
4. 每批次:同步分析運輸空白,判定數據有效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FEP 氣袋不用于總烴 / 非甲烷總烴
· 冷凝法不適用丙酮、醇類等強水溶性 VOCs
· 復用氣袋必須氮氣 / 除烴空氣吹掃 + 氣密性 + 空白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1. 設備更新:配齊加熱采樣管、冷凝 / 稀釋模塊、真空采樣箱、加熱分析裝置
2. 耗材合規:更換符合材質要求的氣袋,規范氮氣 / 除烴空氣使用
3. 流程再造:新增預調查、分級氣密、運輸空白、回收率驗證環節
4. 人員培訓:4 月 1 日前完成新標準培訓,確保采樣與記錄合規
5. CMA 銜接:及時完成方法變更與資質擴項
HJ 732-2025 是 VOCs 氣袋采樣的全面升級版,以寬適配、強質控、全流程規范為核心,解決高溫 / 高濕 / 高濃度三大痛點,數據更可靠、執法更有據。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所有固定污染源 VOCs 氣袋采樣必須執行新版標準,舊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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