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下甲醛與吊白塊的規制體系
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甲醛和吊白塊的法律定位非常明確——它們不是食品添加劑,而是非食用物質,在所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這一法律定位決定了使用甲醛或吊白塊加工食品的行為,面臨的是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追責的嚴厲法律后果。本文梳理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下甲醛與吊白塊的規制體系,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檢測從業人員提供法律參考。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禁止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這一條款是規制甲醛和吊白塊等非法添加物的基本法律依據。甲醛和吊白塊根本不在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許可使用范圍內,它們屬于"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因此,在食品中添加甲醛或吊白塊,直接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罰則,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可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工具設備,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刑事追責
當非法添加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時,將面臨刑事追責。《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甲醛和吊白塊均已被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甲醛或吊白塊加工食品,即構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重慶銅梁區洪焰食品批發部甲醛案即為例證——該案檢出甲醛后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已提起公訴。
"兩超一非"與"非食用物質"的法律區分
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兩超一非"是一個常被提及的概念,但"兩超"與"一非"在法律性質上有本質區別: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如點都德事件中的脫氫乙酸):食品添加劑本身是合法的,但被用在了不允許使用的食品品類中。這類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和GB 2760-2024的規定,面臨行政處罰,但一般不涉及刑事追責。
超限值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超過了規定的限值。同樣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許可證。
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如甲醛、吊白塊):添加的物質根本不屬于食品添加劑,而是非食品原料或化學物質。這類行為直接觸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并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罪,是"兩超一非"中性質嚴重的類型。
| 違法類型 | 物質性質 | 法律依據 | 法律后果 |
|---|---|---|---|
| 超范圍使用添加劑 | 合法添加劑,用于禁止品類 | 《食品安全法》/GB 2760-2024 | 行政處罰 |
| 超限值使用添加劑 | 合法添加劑,超出限值用量 | 《食品安全法》/GB 2760-2024 | 行政處罰 |
| 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 | 非食品添加劑,屬非食品原料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 行政處罰+刑事追責 |
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28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2026年5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第128號令《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該辦法將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主體,將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融資授信、市場準入等方面受到限制。這一制度性安排,在傳統的罰款、吊銷許可證之外,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增加了"信用懲戒"的維度,進一步提升了法律的震懾力。
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的告誡與管控措施
在"兩超一非"專項整治中,多個地方市場監管局發布了告誡書,明確列出甲醛、吊白塊為嚴禁使用的非食用物質。
尋甸縣市場監管局在告誡書中明確指出,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甲醛、吊白塊等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靖遠縣市場監管局同樣發布了相關告誡,將甲醛和吊白塊列入重點管控物質清單。灌云縣市場監管局也在告誡中強調,使用甲醛、吊白塊等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將依法從嚴查處。
這些地方性管控措施,體現了從源頭預防的監管理念——通過事先告誡和宣傳,讓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確知曉法律底線,避免因法律意識淡薄而觸犯法律。
合規檢測能力建設:冠宇儀器產品方案
從法律規制體系的角度看,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監管部門需要具備與法律要求相匹配的檢測能力。甲醛和吊白塊作為非食用物質,一旦檢出即涉違法甚至罪,對檢測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可追溯性提出了嚴格要求。
冠宇儀器制造(江蘇)有限公司推出的GY-FS-0718T Plus多參數食品安全分析儀,為企業自檢和監管部門執法提供了可靠的硬件支撐。該儀器18通道設計,可同時檢測甲醛、吊白塊、二氧化硫、亞硝酸鹽、雙氧水、山梨酸鉀、糖精鈉等30余項指標,覆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各環節常見的安全檢測需求。
在試劑配套方面,冠宇儀器提供甲醛快速檢測試劑和吊白塊快速檢測試劑(均為100次/盒),適用于水產品、水產制品、水發品、水果、腌制菜等食品。食品生產企業可在原料入廠和成品出廠環節開展自檢,監管部門可在日常巡查中實施快速篩查。
該儀器支持檢測數據通過SIM卡(2G/3G/4G)、網口、wifi上傳至監管平臺,檢測結果自動記錄并保存(≥80000條存儲容量),支持USB數據導出(TXT/Excel格式),滿足執法過程中數據可追溯、可舉證的要求。內置58mm熱敏打印機可現場出具檢測報告,獨立檢測單元設計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結語
甲醛與吊白塊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下的規制體系是清晰而嚴厲的。從《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禁止性規定,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刑事追責,再到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聯合懲戒,形成了多層次的法律規制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清醒認識到:甲醛和吊白塊不是"添加劑",而是非食用物質,使用它們加工食品的后果遠超一般的行政違法,而是直接面臨刑事追責。
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規、甲醛禁用、吊白塊刑事責任、非食用物質、兩超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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