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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規定》
2026年06月30日 09:23:01
來源:化工儀器網 作者:宋池 點擊量:4677

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規定》,通過建立專家庫、明確分類與準入條件、實行隨機選派及回避制度等措施,規范評審專家管理,以保障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規定》(市監計量發〔2026〕67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旨在推進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專家庫建設,充分發揮專家在產業計量管理中的作用,促進評審專家資源共享,保障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根據規定,評審專家是指經市場監管總局征集、審查、批準并納入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專家庫,受委派承擔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有關技術評審任務的人員。評審專家分為綜合類和行業類兩類:綜合類專家需全面熟知產業計量政策和制度,掌握計量基礎理論,在計量管理方面具有廣泛經驗,能夠服務于多領域產業計量需求;行業類專家則深耕于特定產業領域,具備該產業專屬計量技術知識和應用經驗。
規定對評審專家的資質提出了明確要求:申請人須遵紀守法,無學術不端、失信或違紀違法記錄;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和正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技術水平;在本專業領域計量理論、測量技術、計量方法研究或應用等方面有較深造詣,且工作5年以上;熟悉產業政策及國內外相關產業科技創新與發展動態;熟悉產業與計量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能夠按要求參加評審活動并履行專家職責。申請擔任評審專家的,原則上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申請,經審查公示后納入專家庫。
規定同時明確了不得入選專家庫的六類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評審專家資格、被開除公職、受過刑事處罰、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規定建立了回避制度,與申報單位有利益關系或曾提供咨詢服務的專家不得參與評審。評審專家須獨立客觀評審,簽署公正保密承諾,并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廉政紀律要求。違反相關規定的,將視情節給予暫停或取消資格等處理,并通報所在單位。
該規定還鼓勵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共享使用專家庫資源,并明確市場監管總局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文件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專家庫建設,充分發揮專家在產業計量管理中的作用,促進評審專家資源共享,保障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征集、審查、批準并納入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受委派承擔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有關技術評審任務的人員。
評審專家的征集、審查、選派、管理、共享和監督等,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立專家庫。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
鼓勵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選派和使用專家庫中的評審專家參與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發現問題需及時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第五條 評審專家分為綜合類和行業類,綜合類專家是指全面熟知產業計量政策和制度,掌握計量基礎理論,并在計量管理方面具有廣泛經驗,能夠服務于多領域產業計量需求的專家;行業類專家是指深耕于特定產業領域,具備該產業專屬計量技術知識和應用經驗的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無學術不端、失信或違紀違法記錄;
(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技術水平;
(三)在本專業領域計量理論、測量技術、計量方法研究或應用等方面有較深造詣,且工作5年(含)以上;
(四)熟悉產業政策等有關要求,掌握國內外相關產業科技創新與發展動態,從事過相關產業或行業領域的產品研發、計量測試服務等工作;
(五)熟悉所在產業與計量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相關標準、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和技術評審規則,具有較好的交流溝通能力;
(六)能夠按要求參加技術咨詢服務和評審活動,履行評審專家職責和義務;
(七)對產業計量工作有熱情、有思路,能夠積極參加產業計量相關活動,為產業計量工作積極貢獻智慧和力量;
(八)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技術評審工作。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擔任評審專家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擔任評審專家的,原則上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交申請,經審查公示,確定評審專業領域,納入專家庫。
第九條 評審專家專業領域分類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產業計量相關學科專業和應用領域制定。
第十條 評審專家納入專家庫管理。評審專家應當按要求做好個人檔案的如實建立和動態更新維護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對檔案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查和復核。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當于發生變化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變化情況。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可以根據當前工作崗位和自身技術能力情況,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評審專業領域變更申請。對符合要求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變更。
第十三條 選派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評審專業領域匹配和經濟合理原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見證委托的計量技術機構按照1:1.5的比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避免同一專家反復多次參加評審活動,原則上同一專家每年參與評審活動不得超過三次。評審專家組應由綜合類專家和行業類專家共同組成。
因評審專家專業領域所限無法滿足技術評審需求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指定相關領域權威專家參與技術評審。
第十四條 選派的評審專家應當與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報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無直接利益或競爭關系。評審前為申報單位提供過產業計量咨詢服務的專家,不得被選派參加該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評審。
申報單位可以正當理由提出需要回避的專家。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簽署專家承諾書,履行公正性、保密性有關承諾,如實報告與申報單位的直接利益或競爭關系。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組應當設立組長一名,負責組織、協調和領導評審工作。組長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選派評審專家時,從評審專家組成員中指定產生。評審專家組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應當對所評審的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進行獨立評審。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落實產業計量有關規定、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評審要求,并在工作時限內完成技術評審工作;
(二)受選派承擔技術評審工作超出本人被確認的技術能力范圍時,提前并如實告知選派部門;
(三)與申報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因素時,提前并主動向選派部門提出回避;
(四)保護申報單位利益,技術評審中不向申報單位提出與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技術評審無關的問題;
(五)遵守保密原則,保守技術評審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如實、客觀出具技術評審意見;
(七)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現場核查秩序;
(八)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映,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調查;
(九)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及廉政紀律要求。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一)(二)(三)(四)規定的,暫停評審專家資格,視問題整改情況,恢復或取消評審專家資格。評審專家資格暫停期間不得參與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五)(六)(七)(八)(九)規定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評審專家所在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按要求參加產業計量相關法律、法規、計量技術規范等的宣貫與培訓,保持知識和能力水平持續適應所承擔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專家庫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共用。行業類專家累計參與評審次數達5次以上的,可以考慮納入綜合類專家名單。
評審專家不能勝任技術評審工作,不配合更新維護個人檔案,或無故拒接技術評審任務、不配合監督管理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終止其評審專家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對評審專家工作質量、履行責任義務情況進行監督。
對評審專家工作質量、履行責任義務情況的調查和監督可以采取查閱技術評審記錄、回訪或收集申報單位反饋、觀察技術評審活動、問卷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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