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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端訪問更便捷《北京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6年07月06日 16:48:09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點擊量:2394

《北京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2026年6月25日至7月24日,《北京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北京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五十條,包括總則、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監督管理、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及附則。
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面:鼓勵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基坑氣膜、新能源工程機械與運輸車輛等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但以下情形的除外:(一)搶修、搶險施工作業;(二)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施工作業;(三)國家或者本市重點民生工程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除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應當載明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以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義務。未取得證明的,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夜間進行施工作業及裝卸等活動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使用新能源工程機械與運輸車輛等低噪聲施工設備和工藝,采取搭建臨時施工罩棚、優化裝卸運輸路線等有效防治措施,控制施工噪聲影響范圍,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的,還應當在受施工噪聲影響的居住小區公告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主動告知附近居民,內容應當包括:施工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連續施工時間、施工范圍和內容、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新建公路、鐵路線路選線設計,應當盡量避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以及已建成或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居住小區。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等,建設單位按照下列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并符合相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和標準,相關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一)經過已規劃為居住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路段預留聲屏障安裝條件;
(二)經過已建成或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居住小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路段采取設置聲屏障、鋪設無縫軌道、安裝減振裝置等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影響;鼓勵采用地下線、鋪設降噪路面等降噪措施。建設聲屏障,應當與周邊城市景觀相協調。
未按規定落實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鐵路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建設單位制定并實施治理方案。
在具備聲屏障安裝條件的交通干線兩側新建居民住宅的,居住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聲屏障建設與養護責任。
建設單位不具備聲屏障養護條件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委托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開展聲屏障養護工作。
按照第一款規定需要建設聲屏障的居民住宅項目,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將聲屏障建設要求納入建設項目土地供應規劃條件或相關文件。
機動車停車場、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機動車、充電設施運行等產生的噪聲污染。造成噪聲擾民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制定、實施噪聲治理方案。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周邊,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限制機動車行駛速度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向社會公告,并由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
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做好對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的維護和保養,保證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完善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維修和保養技術規范,明確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使用的技術要求。
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本市合理安排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資金,對于噪聲污染責任主體因滅失等原因難以認定的,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城市更新項目中,受交通噪聲影響且有隔聲質量提升需求的老舊居住小區,實施主體在項目更新改造過程中應當符合建筑隔聲相關標準的要求。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主動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自覺踐行文明行為,積極參與噪聲污染防治活動,營造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公民應當文明守約、自律睦鄰,將日常活動產生的聲音控制在合理音量范圍內。鄰里之間應當秉持理性包容、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噪聲糾紛。
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噪聲排放符合噪聲排放標準。
同一建筑物有多個設備、設施同時排放噪聲,該建筑物屬于同一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組織設備、設施的所有者共同履行噪聲污染防治責任,確保建筑物邊界噪聲排放符合噪聲排放標準,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前款規定的建筑物屬于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由建筑物的經營管理者組織設備、設施的所有者共同履行噪聲污染防治責任,確保建筑物邊界噪聲排放符合噪聲排放標準。
在居住區內以及與居住區毗鄰的區域開展商業經營活動時產生裝卸噪聲的,經營者應當制定裝卸作業管理制度,明確作業時間、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和責任人;同時采取鋪設靜音墊、使用靜音輪、設置隔聲棚、優化裝卸運輸路線等有效措施,盡量避開夜間裝卸,鼓勵使用新能源裝卸搬運設備等,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除下列特殊情形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群眾性活動;
(二)課、工間操,學校教育、教學;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或者應急演練。
除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外,依據前款規定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應當合理安排時間,并采取控制音量、使用定向音響等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禁止午間、夜間在居住區以及毗鄰住宅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產生噪聲的娛樂、健身等活動。
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制定并公開噪聲污染防治規定,明確在上述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種類、時段、音量,可以采取使用定向音響、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在上述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將其勸離、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在家庭場所使用家用電器和樂器、進行娛樂和體育鍛煉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避免產生噪聲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和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期間及工作日十二時至十四時、十八時至次日八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活動。
居住小區業主管理規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嚴于前款規定的限制裝修時間。物業服務人應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在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張貼告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將裝修人員或施工人員聯系方式提前告知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居民,并采取關閉門窗、使用低噪聲設備、協商高噪聲作業時間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存量房房屋出賣人、房屋銷售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告知購房者所售住宅的電梯、水泵、變壓器、風機、鍋爐等可能產生噪聲的共用設備、設施位置情況以及受交通噪聲影響情況,提示可能造成的噪聲影響,并納入買賣合同。
居民住宅區安裝供水、排水、供熱、供電、空調、電梯、通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的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的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內開展共用設施、設備日常安裝維修、綠化養護等活動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限制要求,優先使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在居住區以及毗鄰住宅的區域開展垃圾清運、城市道路清掃、綠化養護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環境衛生作業活動,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按照城市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共同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噪聲污染防治和糾紛調解工作,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經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等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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